(2016)湘0103执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贺飞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飞,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贺飞,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4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金额42000元,执行费530元,合计425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25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红二○一六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