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红雨、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雨,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初1319号原告暨被告何红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一村44号。法定代表人何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江才,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暨被告何红雨与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昌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被告何红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娟、张红烈、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江才、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暨被告何红雨诉称及辩称:何红雨于2001年4月入职四达工程公司,任总监代表。四达工程公司自2004年11月起为何红雨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红雨未休年休假、四达工程公司亦未支付加班工资。2015年12月3日,因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何红雨被迫离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995.7元。2015年12月21日,何红雨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50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何红雨部分仲裁请求。现何红雨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四达工程公司向其支付1、2015年11月工资11995.7元、2015年12月工资1654.5元;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1952.7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63977元;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679.4元;5、休息日加班工资186415.9元;6、经济补偿金179935.4元;7、四达工程公司为何红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8、由四达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暨被告何红雨为支持其诉称、辩称事实及请求事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三份荣誉证书,证明劳动关系、入职时间。证据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四达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据3、法定节假日加班确认表、考勤表邮件截图及光盘,证明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情况。证据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快递单、送达跟踪单,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证据5、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明月平均工资为11995.7元。证据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证据7、银行卡交易明细单(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证明何红雨工资情况。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何红雨工作岗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均无异议,但辩称及诉称:何红雨2002年4月入职,于2015年10月自动离职,月平均工资为6272.25元。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达工程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无需向何红雨支付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3日工资8098.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648.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0232.8元、经济补偿金167939.8元;2、无需为何红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3、由何红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称、辩称事实及请求事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资表、报销票据单,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为6272.25元。证据2、关于下发2013年成本控制方案的通知、2013年成本控制方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放表,证明已安排年休假、已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每月20日发放的通讯费及办公费等约一千元不应计入工资总额。证据3、关于对公司已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奖励的通知、QQ消息网页截屏,证明2013年成本控制方案及关于对公司已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奖励的通知已公告、何红雨未完成交接和财务结算手续。证据4、工程业务联系单、关于何红雨被迫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证明何红雨于2015年10月入职其他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解除原因系自动离职。证据5、荆州市监理工程师评价表,证明何红雨于2015年10日即受温州港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荆州工作。证据6、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证据7、工资发放记录光盘,证明2010年至2014年何红雨工资发放情况。经庭审质证,四达工程公司对何红雨所举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法定节假日加班表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具体天数应以公司统计为准,且已向何红雨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考勤表邮件截图及光盘中有公章及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何红雨对四达工程公司所举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劳动者签字确认。对证据2中2013年成本控制方案及通知真实性有异议,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放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应以实际考勤为准,收到法定节假日工资1650元,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对证据3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核,何红雨所举证据1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2、证据4、证据6予以采信。对证据3、证据5、证据7真实性予以采信,具体时间及数额以法庭核算为准。对四达工程公司所举证据证据1真实性予以采信,报销票据中与何红雨所举证据1银行流水相符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他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采信,结合何红雨提供考勤表,对已安排年休假予以采信;对已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72.1元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其他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证据4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以采信。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6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对证据7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何红雨于2002年4月入职四达工程公司,任总监代表。四达工程公司自2004年11月开始为何红雨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达工程公司已安排何红雨于春节期间集中休年休假。何红雨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27天,休息日加班共计192天,四达工程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72.1元。何红雨最后工资发放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3日,何红雨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21日,何红雨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530号仲裁裁决,裁令四达工程公司向何红雨支付1、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3日工资8098.7元;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648.8元;3、休息日加班工资120232.8元;4、经济补偿金167939.8元;5、为何红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何红雨与四达工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前请。本院认为:1、关于离职时间。四达工程公司辩称及诉称何红雨于2015年10月自动离职且入职其他单位,但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四达工程公司曾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2日分别向何红雨发放工资及报销费用,与四达工程公司所述离职时间不符。同时,鉴于四达工程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故对何红雨诉称离职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予以采信。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四达工程公司辩称银行流水中部分补贴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剔除工资中系报销费用的部分,何红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527元。2、关于2015年11月至12月3日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四达工程公司应当向何红雨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工作日工资,2015年11月工资11527元、2015年12月工资1589.93元(11527÷21.75×3)。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劳动合同到期后,四达工程公司未及时与何红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何红雨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十一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且本项请求的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金额为68855.34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何红雨提供的考勤记录结合四达工程工司提供的成本控制方案证明何红雨于春节期间集中休年休假,何红雨诉请未休年休假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5、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庭综合何红雨提供工资银行发放记录、2010年至2015年共计55个月考勤记录及四达工程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予以计算。经法庭核算,2015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11895.2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加班工资为6562.92元(11895.29÷21.75×4×300%);休息日加班51天,加班工资为55784.81元(11895.29÷21.75×51×200%)。2014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13035.5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加班工资为10788.07元(13035.59÷21.75×6×300%);休息日加班48天,加班工资为57536.40元(13035.59÷21.75×48×200%)。2013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12761.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加班工资为8801.28元(12761.86÷21.75×5×300%);休息日加班47天,加班工资为55154.70元(12761.86÷21.75×47×200%)。2012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62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加班工资为4303.45元(6240÷21.75×5×300%);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工资为573.79元(6240÷21.75×1×200%)。2011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5145.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加班工资为4968.08元(5145.51÷21.75×7×300%);休息日加班38天,加班工资为17979.71元(5145.51÷21.75×38×200%)。2010年度何红雨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休息日加班7天,加班工资为2013.43元(3128÷21.75×7×200%)。综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35423.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89042.84元,扣除已发放部分2072.1元,四达工程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423.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6970.74元,但限于何红雨的诉讼请求,四达工程公司应向何红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679.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6415.9元。6、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四达工程公司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违法情形,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527×14=161378元。额外经济补偿金,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7、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故,本院对何红雨要求四达工程公司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何红雨支付2015年11月工资11527元、2015年12月工资1589.93元。二、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何红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855.34元。三、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何红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679.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6415.9元。四、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何红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1378元。五、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暨被告何红雨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六、驳回原告暨被告何红雨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被告暨原告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