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199号之一原告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仇成永,董事长。被告徐瑜(曾用名徐彧)。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4749号原告山东创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瑜(曾用名徐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徐瑜(曾用名徐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A号楼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和大厦1号楼室的房产(证号为0008)的房产。现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徐瑜(曾用名徐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A号楼室的房产;二、续行查封被告徐瑜(曾用名徐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和大厦1号楼室的房产(证号为0008);三、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孝振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