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梁萍,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与被执行人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3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