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5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有根与陈良新、陈雪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根,陈良新,陈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汪有根,男,住本市。被执行人陈良新,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陈雪宇,女,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雪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