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锁、朱彦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朱彦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王锁,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朱彦其,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锁诉朱彦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4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锁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