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徐纯军、郭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徐纯军,郭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平。被执行人:徐纯军。被执行人:郭成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徐纯军、郭成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982执1897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等),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