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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徐纯军、郭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徐纯军,郭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平。被执行人:徐纯军。被执行人:郭成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徐纯军、郭成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982执1897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等),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