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巍巍、刘姝钰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巍巍,刘姝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张巍巍,男,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刘姝钰,女,生于1987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执行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巍巍、刘姝钰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巍巍、刘姝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行审23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