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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董婧琳与张家口市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婧琳,张家口市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董婧琳,女,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卫华小学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金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婧琳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婧琳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收入4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廷禄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