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志山与福建万德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山,福建万德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山,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万德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沈红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山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德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雅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