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习文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习文,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533号原告:葛习文,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勇,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习文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习文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习文承担。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