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项晓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项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项晓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项晓梅,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会籍费8,300元,案件受理费40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社保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主要是存放在本区象州路XXX号内的运动器械、空调等。本院在执行(2015)金执字第3306号中,对被执行人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名下的运动器械进行了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沪社远评字(2016)第103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542,195.60元。本院委托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运动器械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空调等财产也已由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沪社远评字(2016)第107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80,899.20元,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上海雍文健身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项晓梅名下有一套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本区海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上设置了90余万元的抵押权,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项晓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其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本案中两被执行人名下除正在拍卖及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拍卖变现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权,且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