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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459号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国际商务大厦B座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法定代表人:孔红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6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草池镇寨子村4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02061855。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