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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雅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陈雅兰,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刘雅君,经理。陈雅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陈雅兰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雅兰赔偿款18628.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