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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许伟与方春桥、罗宗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方春桥,罗宗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800号原告:许伟,女,1960年7月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方春桥,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罗宗凯,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与被告方春桥、罗宗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伟自行负担。审判员  严俊二○二○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