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程小红、彭道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程小红,彭道明,雷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210号原告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水镜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809197100。法定代表人王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公司员工。被告程小红,自由职业。被告彭道明,自由职业。被告雷洪涛,自由职业。原告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红、彭道明、雷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瑜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人民陪审员 李金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