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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文杰、李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杰,李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杰,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国龙,男,住所地海兴县,联系方式。高文杰申请李国龙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4民初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文杰于2016-7-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4民初3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