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明扬与史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扬,史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768号原告韩明扬,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飞,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扬诉被告史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明扬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明扬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