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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772号原告:周某甲,农民。被告:周某乙,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张润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