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772号原告:周某甲,农民。被告:周某乙,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张润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