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文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文霞,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舒文霞,女,汉族,生于1958年9月1日,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文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舒文霞借款100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1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舒文霞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舒文霞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1580元,共计1148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公司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价值139867789.44元,其中土地全部抵押给勉县农业发展银行;公司负债330455781.68元,其中银行贷款224359600.00元,社会借款94110000.00元,拖欠职工工资1676594.31元,而银行账户存款仅有368元。该公司虽有部分设备、厂房等资产,但因其债务庞大,涉及人员众多、复杂,加之公司正在勉县人民政府驻厂工作组统一协调下逐步恢复生产,并积极寻找商机,增强还款能力,故目前对其设备、厂房等资产无法执行。另查明,2016年5月5日,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债权人公布了借款本息对付方案,承诺在四年内全部兑付完毕。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因目前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