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学俊申请执行普建兰、苏红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俊,普建兰,苏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俊,男。被执行人普建兰,女。被执行人苏红平,男。本院在执行张学俊申请执行普建兰、苏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普建兰、苏红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学俊借款10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