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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伯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伯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伯仲,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伯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9)涟行计申执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伯仲承担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352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伯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伯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刘建雄审 判 员  陈新连审 判 员  李群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