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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健、张艳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健,张艳斌,尚双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健,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斌,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尚双果(李健之母),女,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健因与被申请人张艳斌及一审第三人尚双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1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健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两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吴冰的近亲属只有尚双果与李健,现墓地登记在张艳斌名下,根据殡葬法相关法律法规张艳斌是吴冰骨灰的唯一权利人,只有张艳斌有权利变更、转移、处分吴冰骨灰,二审法院认为张艳斌作为被告不适格,无疑是认为如李健起诉,只能起诉尚双果。但根据李健提供的灵堂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该工作人员明确、反复确认,是张艳斌打条迁走的骨灰,且张艳斌无充分证据证明骨灰是尚双果所迁。张艳斌管理吴冰的骨灰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二)两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张艳斌未经李健同意,擅自将吴冰的骨灰从柏林庄灵堂迁走并将吴冰的骨灰放入自己名下的墓地中,不管是否经过尚双果的同意,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艳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购买涉案墓地写于张艳斌名下,并将吴冰的骨灰迁至墓地实质上均是尚双果(吴冰的妻子)所为,作为吴冰女儿的李建诉请将吴冰骨灰从公墓迁回纪念堂,实质是确认其对诉争骨灰的所有权,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