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建忠、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建忠,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顾东华,顾东平,黄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琦博,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建忠。被执行人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法定代表人顾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东华。被执行人顾东平。被执行人黄天水。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忠、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顾东华、顾东平、黄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建忠、黄天水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顾东华、顾东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958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0198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因五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建忠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汇顺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海晏村的房产。另查明,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车辆和房屋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暂时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暂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