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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鸿平申请执行熊明亮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平,熊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杨鸿平,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明亮,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杨鸿平申请执行熊明亮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中,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熊明亮。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