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明与王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明,王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阮明,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王忠明,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黑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