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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1945申请执行人张凤友与被执行人 杨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友,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友,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张凤友与被执行人杨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友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波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波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三中下坡支行账号为6228481890746008716内工资至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富 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