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延荣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成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传国,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刘林建,夏津县。被执行人:刘延荣,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延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6)鲁1427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应向被执行人刘延荣征收社会抚养费83286元,因被执行人刘延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事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凤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