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龙马潭区红星街道长桥村大河坝合作社与吴金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到长桥村大河坝合作社,吴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到长桥村大河坝合作社。被执行人吴金全。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到长桥村大河坝合作社与吴金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金全的银行存款1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吴金全价值10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