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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德智视讯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德智视讯通信有限公司,武汉成垒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德智视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狮北路**号书香门第****室。法定代表人:陆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成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津津花园***号。法定代表人:雷新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法定代表人:梁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德智视讯通信有限公司、武汉成垒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85元,减半收取35542.5元,由武汉林之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赫审判员  孙刚审判员  牛卓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