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与敖敦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敖敦达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244号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张奇,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生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静祎,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敦达来,男,33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诉被告敖敦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董英萍审判员 姜婷婷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