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柯蓝钢模租赁站与李代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李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8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被执行人李代全。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与李代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马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代全的银行存款34137.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