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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原系泗阳县公安局临时工作人员。2011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辩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在泗阳县公安局(系临时工作人员)工作便利,秘密使用其他干警数字证书查询公安内网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淘宝网上予以售卖,累计交易900余条,交易金额30余万元。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在泗阳县公安局(系临时工作人员)工作便利,秘密使用其他干警数字证书查询公安内网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淘宝网上开设“骑着小猪逛街2015”、“缘来是你5237”、“幸福是否伸手可得”网店进行售卖,产品名称多为“找人寻人服务”。截止2015年10月,上述三个网店累计交易几百条,交易金额约30万元。另查明,案发后,泗阳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供述证实:2014年年初,其在网上看到可以找人的网店,后想利用公安内网找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就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用其姐姐赵莲莲、妻子张某身份信息登记注册“骑着小猪逛街2015”、“缘来是你5237”、“幸福是否伸手可得”,支付宝账号是其手机号码151××××6237,服务内容是找人寻人服务,主要通过秘密使用他人的数字证书进入公安内网查询他人个人信息,正常收费在500元左右一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累计交易几百条,获利二十多万,具体交易多少条、获利多少钱没有统计过。(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与赵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其知道赵某开找人服务网店,赵某曾让其冒充被找人的朋友打电话给被找的人。其有一建设银行卡,该卡上的钱多数都是赵某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转账过去的。证人李某、邹某、周某、冯某证言证实:各自在网店通过账号“骑着小猪逛街2015”或者“缘来是你5237”或者“幸福是否���手可得”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时间、金额等情况。(3)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利用公安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支付宝后台拷贝的视听资料显示,“骑着小猪逛街2015”、“缘来是你5237”、“幸福是否伸手可得”累计交易量900余条、销售单价500元左右以及交易成功与否、登陆时间、购买信息者网名、支付宝账号等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暂扣款收据证实:2015年11月17日,民警对赵某办公处所、车辆及住处进行搜查,并对涉案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及发还情况,以及暂扣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8万元等情况。(6)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赵某工资收入等情况,部分个人信息购买者查找不到或者不愿配合案件侦查,赵某、张某等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7)手机截图证实:购买个人信息的页面、个人信息等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前科情况,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前兵审 判 员  常开平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