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双帅与赵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帅,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帅,男,1981年1月15日。被执行人赵磊,男,1983年8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