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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征,邢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征,邢继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86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光,系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副行长。被告孙立征,现住榆树市。被告邢继军,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征、邢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