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征,邢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征,邢继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86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光,系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副行长。被告孙立征,现住榆树市。被告邢继军,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征、邢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