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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西安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品商贸有限公司、谢师锋、罗宝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陕西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品商贸有限公司,谢师锋,罗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被执行人陕西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鑫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师锋,男。被执行人罗宝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品商贸有限公司、谢师锋、罗宝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依据(2015)陕证执字第394号(补)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18972.8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鑫品商贸有限公司、谢师锋、罗宝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证执字第394号(补)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