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本院2016年8月25日对原告吕建华与被告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中遗漏一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十行“被告张辉给付原告吕建华拖欠的房租费9965元、暖气费11345元、水费85元、电费320元,共计217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应为“被告张辉给付原告吕建华拖欠的房租费9965元、暖气费11345元、水费85元、电费320元、损毁壁纸损失7782.49,共计29497.4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审判员 孙荣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