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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本院2016年8月25日对原告吕建华与被告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中遗漏一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金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十行“被告张辉给付原告吕建华拖欠的房租费9965元、暖气费11345元、水费85元、电费320元,共计217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应为“被告张辉给付原告吕建华拖欠的房租费9965元、暖气费11345元、水费85元、电费320元、损毁壁纸损失7782.49,共计29497.4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审判员  孙荣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