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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邹成,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453-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成。被执行人:李慧。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邹成银行存款壹拾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