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恢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孟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国,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真,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新国与孟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树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