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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黄远财、王女香、刘志文、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远财,刘志文,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负责人:郑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卜兴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大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远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女香,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志文,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被执行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五号信箱(中心村10组)。法定代表人:郑传彬。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被执行人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白塔村7社。法定代表人:庄万中。被执行人黄远清,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才举,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龚华斌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远财、王女香、刘志文、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远财、王女香、刘志文、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和股份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远财、王女香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有车库一个,由于以上房产和车库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本院在2015年执行该案时以简执字第1342-1执行裁定书对以上房产和车库已进行了三年的查封,本案中目前暂不作出处理。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