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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赖显芳、肖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伟,赖显芳,肖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伟,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兴隆街镇兴松村5社**号,系资中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赖显芳,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肖文武,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关于原告张晓伟与被告赖显芳、肖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显芳、肖文武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赖显芳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晓伟借款400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清本金时止,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肖文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由被告赖显芳负担。申请执行人张晓伟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显芳、肖文武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显芳、肖文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