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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与辛发东、杨素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辛发东,杨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朝阳。法定代表人XX,行长。被执行人辛发东,个体户。被执行人杨素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辛发东、杨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辛发东、杨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7816.08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24日的利息954.84元;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7816.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8%计算)。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298元,执行费23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