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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易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401号原告:易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甲,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易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洪乾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在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原告在2015年5月向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在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蔡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婚生子蔡某丙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若被告坚持要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原告愿意每月给付两小孩共三百元抚养费。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过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4、户口本,证明被告及婚生子女的情况。被告蔡某甲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易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蔡某丙。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多时间,原告在外面打工,偶尔回来到学校看望子女,两子女现在在蚌埠市马城小学就读。易某曾于2015年5月份起诉要求与蔡某甲离婚,(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后两子女一直跟随蔡某甲生活、学习。现易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蔡某甲离婚,婚生女蔡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婚生子蔡某丙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若被告坚持要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原告愿意每月给付两小孩共三百元抚养费;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子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起诉要求与被告蔡某甲离婚,且易某在本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与蔡某甲分居已满一年,现易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子女一直跟随蔡某甲生活、学习,易某无固定职业,从有利益子女成长角度考虑,两子女蔡某乙、蔡某丙由蔡某甲带领抚养为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上,对易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蔡某乙(2005年12月24日出生)、婚生子蔡某丙(2008年2月12日出生)由被告蔡某甲带领抚养,原告易某每月给付两子女抚养费共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