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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翠娟、杨平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娟,杨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赵翠娟,女,1985年4月2日生,住临城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杨平辉,男,1982年4月13日生,住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平辉在彭家泉村南岗二层楼房产一处(主体东西19.2米、南北11米,院落东西19.2米、南北10米)予以查封,由被执行人杨平辉负责保管维护,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