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9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朱巨红与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巨红,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986-2号申请执行人朱巨红,居民。被执行人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李妍,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巨红与被执行人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建湖县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盐建证经内字第157号公证书、(2015)盐建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4296500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53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盐城煌玉砖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朱巨红坐落在建湖县上冈镇(原草堰口镇)沙墩村三组的房产(配电房、制砖车间、职工食堂、制板车间、制瓦车间、传达室、办公楼合计建筑面积3636m2)建筑面积3636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草房证字第07000232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5)第5110**号】查封、评估。被执行人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案异议在审查之中,等待结果再行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418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建证经内字第157号公证书、(2015)盐建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