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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934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宏剑审 判 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静静附:(2016)皖1204民初193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