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段建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段建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752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建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段建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