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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永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永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0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区3-2、4-2。法定代表人雷盛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永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