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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玉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玉国,王金秀,查传伟,孙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045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告: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龙腾路以北,辛大铁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忠诚,总经理。被告:孙玉国。被告:王金秀。被告:查传伟。被告:孙玉梅。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玉国、王金秀、查传伟、孙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被告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玉国、王金秀、查传伟、孙玉梅的有效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均不能送达被告,不能证明山东兴华新概念包装有限公司、孙玉国、王金秀、查传伟、孙玉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可在查明被告准确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延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