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35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袁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实收5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亚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